(2017年8月9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第3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第9次会议修订,2022年9月27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第3次会议修订,2024年11月8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第14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委员履职实效,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依据《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区政协对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活动等履职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对象为区政协全体委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年度对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提交政协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开展专项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情况。包括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会议和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等。
(二)参加政协活动情况。包括委员参加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界别、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协商议政、民主监督、调查研究、专题视察、学习培训、理论研讨、资料征集、宣传报道等各种活动。
(三)提交政协提案情况。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政协提案的数量和质量。
(四)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包括委员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五)开展专项工作情况。包括委员参与“书香政协”建设、“有事来协商”工作、“同心共建现代化四川”专项行动以及区政协安排的其它重要任务、专项工作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根据委员完成考核内容的情况,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
1.委员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计30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或需要提前离会的,按规定在事前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同意的不减分。不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同意的,全程缺席减30分,缺席半天减5分。
2.常务委员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共计30分。常务委员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或需要提前离会的,按规定在事前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同意的不减分。不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同意的,全程缺席全体会议减30分,缺席半天减5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1次减5分。
3.委员受邀列席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1次计10分。超过1次的,每参加1次加3分。
4.委员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议、界别会议、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1次计10分。超过1次的,每参加1次加3分。
5.委员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大会发言的,每次加10分。
(二)参加政协活动
1.委员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1次计10分。超过1次的,每参加1次加3分。
2.委员按照安排全程参加全国、省、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或异地培训1次计10分。超过1次的,每参加1次加3分。
3.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区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每条批示加10分。
(三)提交政协提案
1.委员个人提交政协提案1件并通过立案审查的计15分,未通过立案审查的计5分。超过1件的,每件加5分。个人提案被评为区政协优秀提案的,每件加10分。
2.委员提交联名提案1件并通过立案审查的,提案者计15分,联名者计5分;未通过立案审查的,提案者计5分,联名者计1分。联名提案超过1件的,提案者每件加5分,联名者不加分。联名提案被评为区政协优秀提案的,提案者每件加10分,联名者不加分。
(四)反映社情民意
1.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条计10分。超过1条的,每条加3分。
2.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区政协采用的每条加5分,得到区级以上(含区级)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五)开展专项工作
1.委员参与“书香政协”建设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加10分。
2. 委员参与“有事来协商”平台建设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加10分。
3.委员参与“同心共建现代化四川”专项行动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加10分。
4.委员按年度协商计划和安排完成相关报告的,执笔者加10分。
5. 委员按安排以委员身份参加市政协、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参加1次计10分,超过1次的每次加5分。以委员身份参加区级部门和单位有关会议、活动的,参加1次计5分,超过1次的每次加3分。
6.委员应聘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特约监督员,年度履职考核合格的加5分。
7.完成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的加5分。
8.委员按时完成年度书面述职报告计10分,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述职的加5分。
9.委员参与区政协其它重点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按项加10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委员履职考核工作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
第七条 按照“谁组织、谁登记录入、谁考核”的原则,按照以下分工,对委员履职情况建立台帐、评定分值,提出委员履职考核得分和考核等次的建议,并通报本人进行复核。
(一)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大会发言情况,参加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市政协、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情况,参加办公室牵头承办的区政协活动情况及意见建议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情况,应聘担任特约监督员情况,参与重点工作作出积极贡献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二)区政协研究室。负责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及采用、批示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三)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负责委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会议述职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负责汇总全体委员履职情况,并按程序报告和行文通报考核结果。
(四)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委员提交提案情况及优秀提案评选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负责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执笔相关报告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年度书面述职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安排委员参加区级部门和单位有关会议活动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五)区政协经济委员会。负责委员参与区政协组织的“同心共建现代化四川”专项行动情况及工作贡献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负责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执笔相关报告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年度书面述职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安排委员参加区级部门和单位有关会议活动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六)区政协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委员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执笔相关报告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年度书面述职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安排委员参加区级部门和单位有关会议活动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七)区政协科教医卫体委员会。负责委员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执笔相关报告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年度书面述职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安排委员参加区级部门和单位有关会议活动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八)区政协法制社联委员会。负责委员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执笔相关报告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年度书面述职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安排委员参加区级部门和单位有关会议活动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九)区政协文化和文史委员会。负责委员参与“书香政协”建设活动及工作贡献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负责委员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执笔相关报告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年度书面述职情况,本专门委员会安排委员参加区级部门和单位有关会议活动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十)区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所联系委员参加本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情况,常务委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工作情况,参与“同心共建现代化四川”专项行动、“有事来协商”平台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的登记录入和考核评定分值工作。
第八条 委员根据本人记录的履职情况,复核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委员联络办公室、各街道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考核得分和考核等次的建议,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单位或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积极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及时回复委员本人。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召开主任会议审议委员履职考核得分和委员考核等次,报分管副主席审阅同意后,将结果报送委员联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研究室负责的履职考核得分及委员考核等次经秘书长、分管副主席审核签字后报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的履职考核得分及委员考核等次经本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委员联络办公室汇总后报主席审定。
第十条 完善委员履职管理,将每位委员任期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纳入委员履职管理系统。每年12月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委员履职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累计计分,上不封顶。累计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等次,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称职等次,80分(含80分)以上的方可参与每年优秀政协委员评选。
第十二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将作以下运用:
(一)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并通报全体委员。
(二)向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通报。
(三)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通报。
(四)作为届中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
(五)作为区政协换届时是否继续推荐提名担任下一届委员的重要依据。
(六)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负责提醒谈话;对届内2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