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政协成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全区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点提案遴选范围
重点提案从区政协当年立案提案中遴选,数量原则上为立案提案总数的3%左右。
第五条 重点提案遴选标准
候选重点提案必须主题鲜明突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
(一)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对区委、区政府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普遍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四)提出的建议应思路清晰、办法具体,前瞻性或操作性强,对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程序
区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提案集中遴选。
(一)推荐。区政协全会后,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提案承办单位从当年立案提案中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候选提案,提案委员会对推荐候选提案进行汇总。
(二)初审。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提案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初审协商会,严格按照提案质量标准,综合平衡提案内容,按照重点提案与候选提案1:2的比例,确定候选重点提案,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三)审定。候选重点提案建议方案由提案委员会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与工作考核
(一)区政协审定后的重点提案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送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到重点提案督办通知后,认真研究,及时召开办理工作会议,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办理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加强与提案人沟通。
(三)将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纳入成华区目标绩效考核。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实行主席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制度。主席会议成员每年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原则上不少于1件。由主席会议确定牵头负责人。
(二)负责重点提案督办的政协各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沟通协调。加强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办前、办中、办后的协商。对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了解,并根据提案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采取召开督办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视察、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
(三)重点提案的办理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将督办情况书面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汇报,并组织委员对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第九条 本办法自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