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第3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第9次会议修订,2022年9月27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
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政协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应依照《政协章程》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正确行使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争当成都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排头兵、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成华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是区政协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按照“尊重委员意愿、政协组织统筹、委员参加全覆盖、不交叉重复”的原则,委员分别参加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牵头,各专门委员会和街道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
第二章 委员权利
第五条 委员有参加区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委员在区政协会议上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七条 委员对区政协工作有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委员有通过区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全区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九条 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员在坚决执行区政协会议决议的同时,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在受到区政协警告或劝辞、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向区政协主席会议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严格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委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执行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履职尽责,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 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协商、监督、调研、视察、考察以及其它形式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第十七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全面增强履职本领。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撰写提案,并有序监督提案的办理。委员每年至少提出或联名提出1件提案。
第十九条 委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反映群众愿望,为群众释疑解惑、排忧解难。每位委员每年应联系3-4名群众,通过区政协组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条以上。
第二十条 委员担任区政协组织推荐的有关部门的特约监督员,应认真履行民主监督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应在委员中发挥骨干带头、表率作用,每位常务委员联系5-7名委员,每年与所联系的每名委员开展1次以上联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政协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四章 委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各项权利。委员合法权利受到影响时,区政协办公室应协调有关方面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定期或不定期接待、走访和联系委员,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委员履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要密切联系委员,主动关心委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委员合法权益,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供有效服务,充分调动和保护委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委员工作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共同为委员履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通过组织委员集中培训、开展委员读书活动、发送有关学习资料、搭建学习交流平台、订阅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帮助委员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区级相关部门对口联系,为委员知情明政、协商议政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排,一般应提前5日发出预通知,并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便于委员提前做好准备。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
第三十条 区政协各内设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要以适当方式如实反映委员在参加区政协会议和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履职成果报送方式。有关事项结果应及时告知相关委员,不断优化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区政协办公室对委员的来信、来访、来电,要认真做好受理、转办、督办工作,并将办结情况及时向委员反馈。
第三十二条 区政协办公室接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委员违纪违法的情况通报时,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政协各内设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做好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委员履职管理。不断完善委员履职管理系统,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制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和考评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宣传表扬履职先进典型。每年对履职积极、履职成效突出的委员,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牵头,会同专门委员会和街道工作委员会提出表扬方案,报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的名义进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须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不能参加或需提前离会的应事前书面请假。受邀但不能参加区政协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应向组织会议和活动的负责人请假。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委员在届内,不假1次或非特殊情况请假2次未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委员1个年度内,除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外,从未参加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会议和活动的;
(三)委员在届内,1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四)常务委员1个年度内,不假1次或非特殊情况请假2次未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劝其辞去委员或常务委员:
(一)委员在届内,不假2次或非特殊情况请假3次未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委员在届内2个年度,除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外,从未参加区政协及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会议和活动的;
(三)委员在届内,2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四)常务委员在届内,不假3次或非特殊情况请假5次未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辞去委员书面申请,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委员,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由区政协办公室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辞去委员。对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按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四十一条 按年度考核委员履职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优秀委员评选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推荐提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委员履职考核工作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牵头组织,区政协各内设机构、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共同实施。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登记录入委员履职情况,并按季度对委员履职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对履职不积极的委员要及时提醒。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负责汇总委员履职考核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界别、参加单位通报。
第六章 委员述职
第四十三条 委员述职主体为全体区政协委员,委员每年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四十四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委托专门委员会负责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述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委员述职的内容为委员职责所包含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委员述职分为书面述职和会议述职两种方式。委员通过履职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履职情况,经专门委员会认可,作为委员年度书面述职存入履职档案。在每年第四季度或次年第一季度常务委员会议上,安排部分常务委员进行述职;各专门委员会在每年会议上安排部分委员述职。
第四十七条 委员述职工作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牵头,各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要做好委员述职的服务工作,为委员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提交的述职报告,对委员述职提出评议意见。
第四十八条 区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汇总委员述职情况和述职评议意见,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报告,并纳入对委员履职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政协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