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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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19-02-01

20181130日政协第七届

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成华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高质量建设“文旅成华”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区,奋力实现新时代成华“三步走”战略目标,勇当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排头兵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成华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的专题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以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为界别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有利于组织委员履行职责、联系界别开展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精干、高效,设主任1人,驻会副主任1人,不驻会副主任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按照尊重委员意愿、政协组织统筹、委员参加全覆盖、不交叉重复的原则,从委员中产生。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应征求委员本人意愿。为便于联系委员组织开展工作,保持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大致平衡,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委员职业、专业特长优势,在尊重委员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统筹,由委员联络办公室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征得各专门委员会同意,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根据委员履职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作适当调整或增补,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专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委员也可主动要求参加其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区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要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承办区政协重大协商、民主监督等事项,应采取多种履职方式献计出力,统筹各方力量推动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涉及的重大事项可经分管副主席、秘书长提请党组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和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研究部署专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提请主席会议审议,每半年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调整或增补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建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实行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和参加单位的工作制度,赴街道调研时可以邀请本街道政协工委所联系的区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题调查、专题视察、专题协商、专题考察、专题座谈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活动,以调查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所联系的界别和参加单位开展活动,为界别和参加单位开展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同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汇报工作,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区级人民团体、政协街道工委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协同互动,推动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协助做好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保障、车辆安排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经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后实行。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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