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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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3-21

20181130日政协第七届成华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是成华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我区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区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高质量建设“文旅成华”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区,奋力实现新时代成华“三步走”战略目标,勇当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排头兵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五条  持把团结和民主贯穿到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政协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作用和广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的优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祖国统一服务,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共识、凝聚力量。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为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不懈努力。

第六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政协职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第七条  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取得新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

(二)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督促章程的实施。

(三)团结和联系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四)组织政治协商活动,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实施民主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积极参政议政。

(七)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加强与台湾同胞、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及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八)加强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部署和组织委员学习,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推动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九)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政协成都市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各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推进政协工作、履行政协职能的服务保障水平。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凡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党派、团体,经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方可参加政协成华区委员会。

第十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由中共成华区委、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参加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发表各种意见、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举措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对本会会议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十四条  参加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委员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者撤销其参加本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服请求复议。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七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成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本规则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违法的委员,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二十六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领导办公室工作。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补选;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因机构改革、工作变动、任职到龄等原因不再担任常委的人选,并向全体会议说明。委员出缺,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增补。

第三十一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设办公室、研究室、委员联络办公室,在主席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各街道设政协工作委员会,作为区政协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协和街道党工委双重领导。

第三十二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由秘书长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以及秘书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是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协商、议事的基本组织形式和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根据中共成华区委、成华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华区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就有关重要问题组织协商,也可建议上述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三十六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确定协商的重要问题,涉及本会工作原则、重大部署、人事任免事项和自身建设等重大问题,应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商、讨论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选举或表决议案,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三十八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三十九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召开,须有过半数的主席会议成员出席,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事项。

第四十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有关事项的表决,可采用举手、鼓掌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协商和审议议案。分组会议主要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讨论,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但不表决议案;议案须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安排大会发言或分组讨论,由政协参加单位(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就会议议案和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委员可以本党派、团体和委员个人的名义发言,可以就各方面工作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四十四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各种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章  工作要则

第四十五条  组织开展学习工作,建立和坚持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加强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深化对政协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和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工作开展。

第四十六条  认真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协商会议题和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第四十七条  认真落实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委员在政协中履职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八条  认真落实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关于界别活动的相关规定,切实开展界别工作,更好地发挥界别的特色优势作用。

第四十九条  认真落实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关于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切实组织好政协提案、视察、考察、调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十条  增强政协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认真部署和总结工作。各内设机构及专门委员会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应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加强与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的工作联系,加强对街道政协工委工作的领导,增强政协工作整体合力。

第五十二条  办公室是政协成华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突出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把政协机关建成“委员之家”。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成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 承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成华区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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